社会保险
关 于 工 伤
发布日期:2009-12-09 阅读次数:44 字体大小:

一、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三、申报工伤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认定工伤的条件?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不予受理的范围?

答:(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 1年提出申请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七、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